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今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是“共建清洁美丽世界”。近年来,山东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主动担当、大力攻坚。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鲁检君选取8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敬请关注。
目录
1.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2.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方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3.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森林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4.青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5.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威海某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确认案
6.郯城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处置危险废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7.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诉孙志某等十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8.无棣县人民检察院诉胡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危险废物污染 应急处置 政协提案
【要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对未按照规定处置的危险废物仍负有代为处置的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职的,检察机关应依法督促其履职。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的普遍存在的环境监管漏洞问题,通过公益诉讼与政协提案衔接转化机制,以提案方式促进党委政府系统解决区域性治理难题。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隗某甲、隗某乙、孟某在没有固体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将邹平某甲公司和邹平某乙公司的副产品废铝灰非法跨境倾倒至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摩天岭社区附近。2020年12月8日,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展开调查,委托第三方检测。经检测,涉案废铝灰含有汞、砷等重金属,属于有毒物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将废铝灰明确列入危险废物范围。2021年1月12日,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线索,但未对涉案废铝灰进行处置,未在现场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亦未采取防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致使危险废物长期存在污染环境的危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废铝灰堆放现场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5月13日,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章丘区检察院)接到摩天岭社区群众反映,废铝灰未得到及时清运,散发出刺鼻气味,距离居民聚集区仅200米,严重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和周边生态环境。章丘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查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虽然向公安机关移送了涉嫌刑事犯罪线索,但废铝灰系危险废物,属于特殊管控化学物质,发生倾倒污染事件后应当启动应急处置程序,防止生态环境持续受到损害。章丘区检察院遂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2021年6月1日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职责,督促相关责任人对涉案废物彻底清理,并按照法律规定规范处置;对周边土壤、地下水进行评估,以查明废铝灰对环境的影响,根据评估报告出具修复意见并督促相关责任人进行修复。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亦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涉案废物清理处置。章丘区检察院遂于2021年8月12日向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章丘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行处置枣园街道摩天岭社区附近废铝灰的法定职责。
本案起诉以后,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专业处置公司将涉案2987.7吨废铝灰全部运输转移,实际发生应急污染清理费6513555元。经委托专业环评机构对周边环境损害情况进行评估鉴定,认定受损生态环境已得到有效修复。行政机关已启动应急处置费用追偿程序。
诉讼中,章丘区法院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对相关证据及后续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质证。因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积极采取措施,现场污染危害已经消除,且启动应急处置费用追偿程序,有效消除公益受损状态,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章丘区院决定撤回起诉。2021年12月17日,章丘区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本案审结后,章丘区检察院立足社会治理,对5年来办理的跨境倾倒危险废物案件进行调研,推动政协委员形成《关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助力跨境倾倒危险废物问题整治的提案》,提出加强部门之间工作协同机制建设、建立生态损害赔偿磋商邀请检察机关列席机制、加强普法宣传力度等5项建议。章丘区政协将此提案确定为重点提案,邀请章丘区检察院在章丘区政协第十五届一次会议上围绕公益诉讼履职为主题作大会发言,济南市章丘区委将此提案确定为2022年全区重点落实的十大议案提案之一。
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共同查看清理后现场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将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后,仍应当继续依法履行职责,督促违法行为人修复受损环境。检察机关在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同时,应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全过程,对经诉前程序未能解决的公益损害问题,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及时提起诉讼。案件审理阶段,行政机关已经履职,检察机关应对受损环境是否修复进行评估。对行政机关代履行垫付应急处置费用的,应持续跟进监督。检察机关聚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突出问题,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等方式,补强社会治理短板漏洞,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2.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方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捕捞 认罪认罚认赔 公开听证 跨区域协作
【要旨】
针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行为,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形成打击犯罪和保护公益合力。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督促违法行为人认罪认罚认赔,以增殖放流方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检察机关加强公益保护跨区域协作配合,保障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
【基本案情】
2019年底,方某雇佣刘某、张某作为船长,分别驾驶两艘渔船从荣成市石岛桃园码头出发,出海赴76渔区捕捞作业。期间,两艘渔船使用最小网目尺寸为10毫米的网具共捕捞鳀鱼27090公斤。涉案网具为双船有翼单囊拖网,该网具最小网目尺寸为10毫米,小于《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同意执行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特许作业相关备案管理规定的函》所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经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渔船非法捕捞鳀鱼的市场价格为29799元。
承办检察官在查验育苗公司相关资质等
【调查和诉讼】
2020年10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岛市院)管辖。青岛市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立案后,为确定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委托专家出具专家意见。专家出具意见确定:涉案非法捕捞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为332799元,推荐采取增殖放流方式替代修复生态环境,因鳀鱼无商业鱼苗可以购买,选取非法捕捞海域常见鱼种许氏平鲉鱼苗作为替代放流种,需放流37.62万尾以修复被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
2021年3月8日,青岛市院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山东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对其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生态资源进行修复,若不履行修复义务则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三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4月14日,青岛市院就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与公益诉讼民事责任认赔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检察机关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专家对出具的意见进行说明。方某等人对案件基本事实以及专家意见确定的修复方案和数额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并对民事责任认赔,同意以增殖放流方式修复其因非法捕捞破坏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检察机关与违法行为人达成包含公开赔礼道歉,采用增殖放流许氏平鲉鱼苗41.38万尾的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海洋渔业资源和交纳人民币30万元作为购买鱼苗保证金等内容的和解协议。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违法行为人认罪认罚态度较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专家出具的增殖放流修复方案合理可行,建议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后续增殖放流,确保和解协议得到依法全面履行。三名违法行为人于听证会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与和解协议书,向法院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5月2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方某、刘某、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三人从事捕捞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对和解协议公告后作出调解书,三名违法行为人在山东省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采取增殖放流许氏平鲉鱼苗41.38万尾的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海洋渔业资源。
三名违法行为人在正义网发布道歉信并委托相关公司开展鱼苗孵化工作。为监督后续鱼苗的增殖放流,青岛市院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行为人所在地检察机关威海市检察院、环翠区检察院、荣成市检察院进行对接沟通,委托当地检察机关对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生产环境等进行了监督确认并对育苗过程进行实时监督。2021年7月23日,在海洋渔业部门确定的增殖放流地点进行放流。
增殖放流现场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合力,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结合专家意见释法说理,促使违法行为人在认罪认罚的同时主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综合其悔改表现,提出量刑建议,实现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与民事公益诉讼有效衔接。充分借助外脑,由专家出具海洋生态修复方案,邀请专家参加听证会,对修复方案进行说明,最终达成生态修复和解协议。依据胶东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协作机制,与生态损害行为发生地检察机关、海洋渔业部门等密切配合,确保对增殖放流全流程全节点监督,实现跨区域联合增殖放流,修复受损海洋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3.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森林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破坏森林资源 扫黑除恶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竞合
【要旨】
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活动中发现犯罪行为持续破坏森林资源,可综合运用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进行全方位监督。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理性质、目的不同,就同一违法事实,行为人需承担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能相互替代,行政监管和刑事诉讼程序可同时推进。
【基本案情】
涉案林地对外出租从事经营活动
2005年9月至2018年12月间,郭某、邢某等15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非法占用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宫家岛居民委员会林地,采伐梨树544棵,且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采用回填建筑垃圾、机械硬化地面等方式对林地进行平整、硬化,并在该土地上违法建设围墙、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对外出租牟利,用于他人堆放煤炭、建设房屋、收购废品等非农业用途。经鉴定,涉案地块属于经济林(有林地二级地类),现状已被建筑占用,没有相关林地变更合法备案手续,属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涉案地块用于非法建设,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无法恢复耕种。
【调查和督促履职】
检察机关利用无人机技术调查取证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芝罘区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活动中发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郭某等人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怠于履行职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收到刑事检察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后,于2019年9月5日立案调查。
检察机关通过调取诉讼卷宗、询问违法行为人及相关证人、现场勘查、无人机取证等手段,查明:郭某等人非法占用的林地总面积约82652平方米(约123.98亩)。2014年8月,因龙烟铁路建设需要,其中24737平方米(约37.11亩)林地被政府征收,此后,郭某等人分别占用剩余林地57915平方米(约86.87亩),对外出租用于开设煤场、建设房屋、废品收购、家具经营等非农业用途。违法行为人除郭某等人外,还包括烟台宁某经贸公司、华某工贸公司、澳某煤业公司等林地承租人。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郭某等人盗伐林木、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未依法作出行政行为,致使森林资源处于受侵害状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另查明,2020年4月,经芝罘区院提起公诉,邢某等5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十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三万元不等。2020年9月,经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郭某等20余人被判定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因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二年零一个月至十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万元至八万元不等。
2020年8月13日,芝罘区院向芝罘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对相关违法行为人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盗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承诺尽快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涉案森林资源损失评估鉴定,制定整改方案,督促违法行为人恢复受损森林资源。期满后,该部门未书面回复诉前检察建议,经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发现,涉案林地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未予恢复,被盗伐的林木亦未得以补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承办检察官出席行政公益诉讼法庭履行职责
2021年6月30日,芝罘区院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人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盗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责令限期补种树木等行政行为,并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保障生效行政行为的实施与落实,恢复受损的森林资源。检察机关起诉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受损森林资源生态恢复费用进行评估、向郭某等15名违法行为人发出责令限期恢复森林资源通知书,但违法行为人未修复,行政机关也未采取代履行等方式,受损森林资源仍未恢复。
庭审中,出庭检察人员围绕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林业违法行为处理的法定职责、权限、法律依据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等情况向法庭出示了34份证据,并针对行政机关履职标准的判定、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竞合处理等争议焦点,进行充分的法庭辩论。
2022年1月12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公益诉讼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理的目的、性质、功能、实现方式不同,刑事处罚不能替代行政处理,刑事处罚难以实现行政处理恢复森林资源的补救性法律效果。就同一违法事实,行政监管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可同时推进。本案的成功办理,对厘清两法衔接中的模糊认识,改变行政执法领域“重处罚、轻修复”的价值倾向,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形成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力具有指导意义。
4.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海洋渔业资源 扫黑除恶 赔偿金执行
【要旨】
检察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捕捞水产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秉持“四检融合”工作理念,及时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同向发力,既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又对涉黑组织打财断血,判决后持续跟进,确保生态损害赔偿资金全部执行到位,为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修复生态环境提供了资金保障。
【基本案情】
承办检察官联合公安机关实地查看涉案海域状况
2012年9月,以王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行对莱州湾单环刺螠(俗称海肠)近江牡蛎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周边海域进行非法控制。自2016年1月至2018年8月,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海肠189.3178万斤,用高压水枪将海肠从海底底泥中冲出,对保护区内及周边海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经鉴定,该组织非法捕捞海肠的行为造成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补偿所需费用为6815.44万元。
【调查和诉讼】
承办检察官向当地渔民了解非法捕捞情况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州市院)在办理王某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捕捞等罪一案中,发现其非法捕捞海肠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7月10日立案调查。该院成立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联合办案组,同步审查、同步取证。该案涉及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办案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公安机关全面补充证据,明晰众多涉案人员参与犯罪层级关系及相应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检察机关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多次组织专题研讨,联合公安机关共同委托专家对非法捕捞工具属性及海洋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补偿所需费用进行论证。经海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组织他人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耙子采用高压水枪将海底底泥里的海肠冲出来的方式采捕海肠,对海底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影响海洋生物物种的可持续利用。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用为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的3倍即6815.44万元。
2019年10月10日,青州市院对王某等人提起公诉;10月22日,对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王某承担海洋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补偿所需费用6815.44万元和鉴定费用5万元。2019年12月29日,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8月17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检察机关跟进监督,2021年6月该案6815.44万元的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目前,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推动相关行政机关确定修复方案,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统筹用于受损海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加强内部协作配合,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双拳出击、共同发力,在严肃追究黑恶势力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要求其承担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用,实现了打击刑事犯罪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本案损害赔偿金额巨大,检察机关主动与法院协调沟通,并持续跟进执行情况,确保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打财断血震慑黑恶势力的同时,为启动受损海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提供了资金保障。
5.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威海某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确认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大气污染 中央环保督察 司法确认 一体化办案
【要旨】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针对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后,侵权人有赔偿意愿的案件,探索 “诉前磋商+司法确认”办案模式,就责任承担与违法行为人进行磋商,达成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并以司法确认形式赋予强制执行力。
【基本案情】
2004年,威海某公司玻璃钢船艇生产项目建成投产,直至2018年10月23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实施后,该项目船壳成型生产工序仍未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2020年7月该公司申请生产废气治理项目环评,2021年5月通过该项目自主环保验收检测达标。此外,自玻璃钢船艇生产项目建成投产至2020年12月2日,该公司擅自新增成品检验前喷涂工序,使用的原材料防污漆含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长期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大气,导致大气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8月31日至9月30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发现,威海某公司存在挥发性有机物直排问题,将案件线索移交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线索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山东省院)立案后,抽调省市区三级院办案力量成立专案组,通过多次现场勘查、询问涉案公司及其母公司相关人员、调取玻璃钢船艇生产工艺流程、原料用量统计表等资料、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意见、委托鉴定等,查明:该公司玻璃钢船艇生产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树脂、胶衣原材料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2020年7月,其新增的除喷涂工序外的废气治理提升项目获得了环评审批,但自2004年至2020年12月2日,喷涂工序中使用的防污漆原材料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直接排入大气。该公司及其母公司均认可中央环保督察发现的环保问题,已采取了整改措施。2021年6月30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委托威海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涉案公司进行大气污染物监测,现该公司废气排放符合限制要求。
专案组经研判认为,涉案公司现废气排放虽已符合标准要求,但其在2018年10月23日至2021年5月5日未配套建设废气治理项目、2004年项目建成投产至2020年12月2日擅自新增喷涂工序,造成苯乙烯、二羟基甲苯、甲苯等挥发性有机物长期直接排入大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8月6日,山东省院将该案交办至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1日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公司挥发性有机物长期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大气,对环境空气造成损害,损害数额合计为973065~1055538元。
走访公司查看现场
威海市检察机关多次走访该公司进行释法说理,其认识到不当排放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同意按照司法鉴定意见承担赔偿责任。在山东省院的指导下,在确保程序公正和受损公益得到恢复的前提下,威海检察机关与法院探索新的办案模式:在诉前就损害赔偿、公益修复等民事责任承担与违法行为人达成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2021年11月17日,威海高区检察院组织涉案公司、人民监督员召开磋商会,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赔偿协议,确定由涉案公司缴纳赔偿金共计980000元。2021年11月19日,法院对该协议作出司法确认,公告期满后涉案公司支付了全部赔偿金。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为进一步促进溯源治理,威海高区检察院向区生态环境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对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碧海蓝天,是人们共同的生态环境利益。在该案办理中,省市区三级院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注重调查核实,针对违法行为人认识到不当排放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与违法行为人就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达成协议,以司法确认的方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力,在及时有效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最大程度提高效率、节约司法成本、避免企业诉累,实现保护生态环境和护航企业发展的双赢多赢共赢。
6.郯城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处置危险废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危险废物 公开听证 代为处置
【要旨】
生态环境受污染状态持续且可能发生二次污染等紧急情况,行政机关未督促违法行为人修复环境且未代为处置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认为行政机关已全面履职的,可以撤回起诉。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薛某某等将从江苏等地运输的150余吨铝灰露天堆放在郯城县马头镇某地块。该铝灰为吨包包装的灰色粉末,未作防腐防渗处理,仅用一层塑料薄膜覆盖,且现场无人看管。因吨包覆盖不严,裸露的铝灰被雨淋后发生自燃。2020年1月10日,郯城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赴现场通过沙土掩埋方法灭火。2020年1月1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以下简称郯城分局)现场检查后出具说明:该批固体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特性为易燃性,属于危险废物。同日郯城分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0年1月14日,郯城分局委托专业机构对固废倾倒点进行检测,检测出氟化物。2020年1月16日,郯城分局出具情况说明: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该批固体废物属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郯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2日立案侦查,调查发现薛某某等人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郯城分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未对薛某某等人无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亦未对现场贮存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怠于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管职责,导致环境污染危险持续存在,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案件拟撤回起诉公开听证会现场
针对郯城分局怠于履职情形,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郯城县院)于2020年2月21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检察人员实地勘查发现,案发现场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破损的吨包倾洒部分铝灰,周边地面有大面积灰色粉末结块,有明显刺鼻气味,形成二次污染。
经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2019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证明该涉案地块土地规划地类为园地,土地用途为一般农用地。
2020年2月24日,郯城县院向郯城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管职责,对涉案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对贮存的150余吨铝灰进行妥善处置,消除环境污染危险。鉴于情况紧急,郯城县院要求郯城分局在15日内依法履职并书面回复。2020年3月11日,郯城分局回复称,经向县政府请示同意,组织马头镇政府于2020年3月3日和专业机构签定《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对该批危险废物先行收储并妥善保管,切实防范次生环境污染,待结案落实处置资金后,再予以处置,预计3月15日能够完成。2020年11月24日,专业机构出具说明,证明该批铝灰已经全部填埋完毕。
公开听证人员查看涉案土地修复情况现场
2020年3月至2020年10月,检察人员先后多次实地查看,发现原地块堆放铝灰已运走,但涉案地块因运输铝灰车辆辗压导致破坏。之后虽经检察机关多次沟通,郯城分局仍未实现复垦条件。2021年4月15日,检察机关与多家行政机关联合查看,发现涉案地块仍未达到种植条件。2021年4月29日,郯城分局向郯城县院书面回复称,已组织马头镇政府对涉案土地进行清理,待清理完成后邀请农业部门对耕地修复情况进行评估。
2021年5月10日,郯城分局联系郯城县院,称已整改完毕。郯城县院委托郯城县农业农村局对现场进行勘察,认定涉案土地虽经过整改,但土层厚度及土壤质量尚未达到种植标准,土地仍未得到全面修复。
【诉讼过程】
2021年6月30日,郯城县院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郯城分局依法履行监管处置和修复职责,对薛某某等人在农用地上违法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依法查处,对被污染损坏的土地进行修复。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后,郯城分局积极履行职责,委托马头镇政府对涉案土地进行修复。郯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开庭审理时,郯城分局当庭出示了由郯城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该意见证实根据郯城县县域耕地地力评价标准,该耕地确定为三等地,已达到农业生产基本条件要求。
为客观评价行政机关履职情况,郯城县院于2021年10月14日对该案组织公开听证。郯城县院人民监督员、郯城分局工作人员、郯城县农业农村局专业技术人员、马头镇政府工作人员和部分群众代表参加了听证。经过现场查看、会议审查,听证员最后评议认为,涉案土地已经修复,达到种植条件。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已经实现全部诉求,郯城县院撤回起诉。
另查明,2021年12月23日郯城县人民法院就薛某某等人污染环境行为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薛某某等人共同承担处置涉案场地危废费用284.97万元及鉴定费用9万元。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被污染且已经产生二次污染或者有产生二次污染的可能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履行职责,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违法行为人不修复环境或没有修复能力的,行政机关应当代为处置,防止环境污染持续并扩大。行政机关因未依法履职被检察机关起诉,在诉讼过程中积极整改并提出已依法履职证据,检察机关以公开听证方式听取专家、鉴定机构、群众代表等第三方评估意见,增强了对生态环境修复状况评定的客观性、科学性。
7.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诉孙志某等十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 一体化办案 调解结案
【要旨】
针对破坏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运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体化”办案机制,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一并追究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力促违法行为人主动履行赔偿责任,及时高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21年,渤海伏季休渔期期间,孙志某与孙英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事先预谋由孙英某联系多名船主前往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内捕捞兰蛤,由孙志某负责对外销售。2021年6月13日,经与孙志某商议后,孙英某联系其他8名船长各自驾驶渔船前往保护区使用“吸沙泵”捕捞兰蛤。6月14日,孙英某等9人返回码头卸兰蛤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孙英某等9人非法捕捞兰蛤两万多斤,并扣押“吸沙泵”等涉案工具。
办案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并就案件细节与公安机关进行讨论
【调查和督促履职】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垦利区院)在办理孙志某、孙英某等1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发现涉案违法行为,破坏海洋渔业资源,侵害保护区海洋生态环境,遂由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对涉嫌违法犯罪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并立案调查。
经检察机关对案涉刑事和民事公益诉讼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调查,查明:2021年渤海伏季休渔期期间,孙英某等9名船主多次驾驶各自渔船在保护区内使用“吸沙泵”捕捞兰蛤共计四万余斤。经专业机构鉴定和东营市垦利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认定,孙英某等9人多次捕捞兰蛤使用的渔具“吸沙泵”学名为“拖曳泵吸耙刺”,属于黄渤海海区禁止使用的渔具。根据农业农村部[2021]1号通告,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休渔时间为5月1日至9月1日。孙志某、孙英某等人于伏季休渔期多次在保护区内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兰蛤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保护区生态环境。经保护区管委会委托专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失合计74.8483万元。
孙志某等1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庭审现场
2021年10月28日,垦利区院向垦利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12月6日,垦利区院与孙志某等10名被告人达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后,违法行为人及时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74.8483万元和专家评估费9000元。2021年12月30日,垦利区人民法院判决孙志某等10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到六个月不等、缓刑三个月到八个月不等。2022年5月13日,垦利区院联合保护区管委会启用涉案损害赔偿金采购贝类幼苗,并在保护区外围毗邻海域进行增殖放流。
公益诉讼增殖放流现场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针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依法亮剑,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检合一”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由同一业务部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打击犯罪与促进生态修复同步。在不减免违法行为人民事责任,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结案,力促违法行为人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在实现公益诉讼请求的同时,确保执行到位,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全力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8.无棣县人民检察院诉胡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盗采海砂 替代性修复 跨区域协作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非法盗采海砂生态难以修复的问题,根据专业鉴定评估机构意见,主张违法行为人进行替代性修复治理,采取增殖放流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针对“鉴定评估难”、“跨区域司法协作难”问题,建立专业技术与司法实践交流平台和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推动形成环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与科研单位共建海洋公益诉讼基地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初,胡某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招募船员驾驶其租赁改装船舶行驶至辽宁省绥中县“三道岗”附近海域非法开采海砂,后驾驶船舶至山东滨州港海域欲出售牟利,被滨州市海警部门查获。胡某所在涉案船舶上提取砂样均取自海洋沉积物(海砂),经专业机构检测胡某非法采砂8140.11吨,经无棣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海砂价值252343.41元,后经海警部门依法拍卖价款252343.41元。
全国人大代表印萍现场查验指导办案
【调查和诉讼】
2019年10月11日,滨州市无棣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无棣县院)在审查起诉胡某涉嫌非法采矿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于同年11月18日立案。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中,针对跨区域调查核实难问题,加强与海警部门、绥中县自然资源局协作配合,多次就案件相关事实、证据中的疑点问题进行沟通。2020年4月,无棣县院经委托专业鉴定评估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鉴定,胡某非法采砂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约11.99万元,经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评估,涉案海砂资源损失约为65.12万元,以上鉴定评估费用共计7万元。针对涉案跨区域修复难问题,专业机构认为可以通过增殖放流方式承担替代修复责任。
2020年6月5日,无棣县院向无棣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胡某采取增殖放流等替代性方式修复受损海洋资源环境,如不修复赔偿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失518756.59元(扣除海警已查获海砂刑事涉案价值252343.41元),判令胡某支付鉴定费用7万元。
诉讼过程中,胡某愿意主动履行替代性修复受损海洋资源环境的义务。2020年6月8日,在无棣县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及无棣县院监督下,胡某购买价值518756.59元的渤海湾特色半滑舌鳎鱼苗共计约26万尾,在渤海湾无棣近海海域增殖放流。
2020年8月14日,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胡某犯非法采矿罪,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缓刑2年,判处罚金1万元。胡某缴纳替代性方式修复受损的海洋资源环境及评估鉴定费用共计588756.59元(已通过增殖放流方式执行完毕)。
为进一步促进跨区域海洋生态保护,2020年7月,无棣县院与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联合建立海洋公益诉讼共建基地。2021年5月,与天津、河北、辽宁等环渤海地市检察机关会签协作机制,打造保护渤海湾区域检察共同体。
检察机关开展增殖放流
【典型意义】
非法采挖海砂是海洋公益损害的主要类型之一,渤海湾更是近年盗采的重灾区。针对盗采海沙造成生态损害后果比较复杂、海沙回填二次污染、生态修复难问题,根据专业鉴定评估机构意见,提出替代性修复治理诉求,并根据海洋渔业部门对海域增殖放流的要求,适时投放鱼苗进行替代修复,修复受损海洋生态环境。
为进一步促进跨区域海洋生态保护,针对办案中评估鉴定难、跨区域司法协作难问题,检察机关与专业鉴定评估机构建立海洋公益诉讼共建基地,推动专业技术与司法实践的交流。办案检察机关与天津、河北、辽宁等环渤海地市检察机关建立渤海湾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联盟,加强协作配合,为环渤海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障合力。